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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商标不能用?商标无效的“快手”,究竟发生了什么?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20/2/24 10:35:29   浏览量:

“快手”商标不能用?商标无效的“快手”,究竟发生了什么? 

      

      快手诞生于2011年3月,最初是一款用来制作GIF图片的手机应用,2012年11月转型为短视频社区应用,用于用户记录和分享生产、生活的平台,并从“gif快手”更名为“快手”。北京佳达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快手”商标的权益人。 随着网络短视频的快速发展,用户流量增多,傍名牌的人也随之增加。 拥有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快手公司在商标保护这方面做得非常全面,就连 “慢手” 、 “慢手视频” 等的防御商标都申请注册了。一般情况都是快手无效别人,今天刚刚我们分享一个无效快手商标的案例!

       深圳市掌上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10日对第22291429号“快手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其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随后,北京佳达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无效宣告,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被申请人企业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图片;

3、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4、媒体报道;

5、被申请人在第35类注册的“快手”系列商标;

6、申请人第35类“快手红包”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同时,针对无效宣告,进行了答辩:

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主张不予认同。

二、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三、申请人亦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红包快手”商标,但其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依法宣告无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系出于主观恶意。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红包快手”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在先注册并使用,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商标评审会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11月6日转让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7日。

2、申请人未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在先注册“快手”或与之近似的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共申请注册了3380余件商标,大部分为“快手”系列商标;原被申请人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0件商标,大部分亦为“快手”系列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计2件商标注册申请,分别为第9类第22428699号、第35类第22431051号“红包快手”商标,第9类第22428699号“红包快手”商标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第35类第22431051号“红包快手”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此两件商标均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

一、鉴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是对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先有效并已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在先已注册的有效商标的注册号,故本案争议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该项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红包快手”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最后,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附:商标无效宣告有什么作用?

1.可以避免他人恶意使用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使用的驰名商标,容易混淆或误导消费者,导致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防止他人恶意注册商标

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申请注册该商标。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标未注册而进行抢注的,原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不予注册。

3.保护国家地理位置

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地区,容易误导消费者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继续有效。

4.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已经过初审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若不同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初审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同时申请的,初审并公告在先在先使用的。被驳回的申请不予公告。

5.维护商标注册的公平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商标无效。

因此,用户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熟悉相关条款,或者委托代理公司代为办理,避免到最后辛苦的成果因为不符合相关法规被宣告无效,这样就得不偿失了。(来源:网络)

    济宁圣佳商标注册所于1993年,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专业机构。济宁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查询、驰名商标申请、著名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等。



来源:   http://www.jnsjsb.com/content/?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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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2/24 10:35: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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