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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麦辣”仅是食物口味通用词汇?法院改判!关键词:济宁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0/12/31 10:32:21 浏览量: 麦当劳“麦辣”仅是食物口味通用词汇?法院改判! 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麦当劳公司申请注册的“麦辣”商标,虽在初审阶段,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只是描述商品口味的通用词语不予注册。 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诉讼中实现“反转”获得胜利,即被认为是具有显著性的臆造词,允许注册。 根据北京市高院本月14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3912号判决书披露,麦当劳公司于2018年4月申请注册第30514452号“麦辣”商标。 指定使用品类为咖啡; 茶; 茶饮料; 糖; 比萨饼; 调味品; 泡打粉; 汉堡包; 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醋; 食用预制谷蛋白; 米; 冰淇淋; 食盐; 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 搅稠奶油制剂; 甜食等。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即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对此,麦当劳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虽然“麦”通常指代“麦子”,“辣”形容食物味道。 但“麦辣”是臆造词,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词语,也没有成为同业经营者的描述相关商品的常用表达。 所以,诉争商标并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标,该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原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提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应结合该标志制定适用的商品或服务,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依据,以该标志能否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为判断标准。 北京市高院认为,“麦辣”并非常见中文词组,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比萨饼、调味品、汉堡包等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特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由此,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作为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注册和维持、商誉保护以及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如果您在处理商标方面的工作时遇到了难题,可以联系圣佳商标,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来源:济宁商标注册 http://www.jnsjsb.com/content/?387.html 上一条:“江小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下一条:APP同名难辨真伪,法院禁令助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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