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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官方答疑来了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20/11/9 10:27:50   浏览量:

如何正确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官方答疑来了

      你知道我们天天挂在嘴边的商标权到底指的是什么吗?辛辛苦苦申请下来的商标,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在平时使用商标时又该注意些什么?今天,小编为你带来了官方答疑,一起长知识啦!


1、商标权到底是什么?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


       济宁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


       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我们该如何保护商标权


(1)协商途径


       当我们遇到商标纠纷后,如果认为自身受到的伤害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获得弥补的,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是处理商标纠纷案的首选方式,也是最温和的方式。双方不会“撕破脸”,可以理性的通过谈判来解决问题。


       当然,如果对方属于恶意侵权且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不建议大家选择协商解决这个方法。


(2)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


▲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


▲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同时附送商标权利人有效的权利证明。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2)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我们在使用商标时应注意这些问题


(1)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6)商标注册人应防止其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7)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9)以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来源:   http://www.jnsjsb.com/content/?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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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11/9 10:27:5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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