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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商标注册课堂——商品真假鉴别主体与销售正品时可能产生的商标侵权情形

关键词:济宁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1/3 10:37:25   浏览量:


       一、商标权利人有没有权利对商品真假进行鉴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17号)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为题的意见》第10条第1款均承认了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证明效力。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由于商品的防伪设计涉及商业秘密,所以一般只有商标权利人最清楚正品与假冒产品的区别,其他第三方难以知晓。

       二、销售正品会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可能会。


       第一种情形:如某商户将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散装粽子以礼盒形式重新包装后对外销售。虽然散装粽子是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但商标权人的正品粽子礼盒与被控侵权的粽子礼盒在内容上并不一样,外包装和销售价格均有区别,从礼盒粽的角度看,被控侵权的粽子礼盒与正品礼盒粽系不同的礼盒商品,也即将数个正品散装粽装入礼盒,并不会形成正品的粽子礼盒。将散装粽装入假冒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众对礼盒粽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粽的市场份额,对于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商标在礼盒粽商品上积累的商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第二种情形:加盟经销合同到期后还有库存正规商品未销售完毕侵犯商标权问题。案例:在加盟经销合同期满后,被告仍然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招牌、内部广告装潢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原告的商标及图形,虽然其店内尚有库存正品出售,但被告超出了向消费者说明或描述其所经营商品来源的合理限度,其在店铺招牌、内部广告装潢等显著位置使用原告商标及图形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系原告方的品牌专营店、特许专卖店,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方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济宁商标注册   http://www.jnsjsb.com/content/?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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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11/3 10:37:2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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