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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商标运用公证手段有效维护商标权益关键词:济宁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11 10:59:43 浏览量: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按其价值进行投资或经营。有些唯利是图的人,不择手段地侵害他人商标权,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给商标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不仅有财产损失,同时还会造成严重的商誉损害。 遭遇商标侵权,既让人痛心,又让人窝火。痛心的是,经济利益及商业信誉受到损失;窝火的是,维权异常艰难。因为,不管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还是进行诉讼,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而有别于普通民事纠纷的是,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时间跨度大、证据易消灭等特点,往往一夜之间商品下架,转眼之间网页消失。这些因素致使权利人举证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公证手段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经公证证明的证据,除非有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的事实外,法院可以直接采信。事实上,在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公证书成为当事人向法庭出示的主要证据。此种举证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那么,如何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呢? 一、在取得注册商标前,对已在使用且商誉良好的商标进行公证 商标注册需要较长的周期,有的企业怕麻烦,一直等到自己的商标有一定知名度后,才去申请注册。而这时,因其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相关权利可能已被他人侵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先商标的使用人能够及时将自己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涉及区域、销售量、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公证,不但能有力证明自己的商标在先权,而且也能在诉讼时对自己商标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向法院提供有力佐证。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印制商标时,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将商标的印制时间、印制数量、商标样式、承印单位、印刷费结算等证据进行固定。 二是在进行大批量发货时,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将发货数量、货物样品抽样、客户详细信息、货款结算等证据进行固定。 三是在举办商业宣传活动时,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将活动举行的时间、地点、过程、参加人群、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证据进行固定。除以上做法外,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产过程进行公证,将产品的日产量、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进行固定等。 二、对为增进商标的知名度所做的工作与付出的费用进行公证 取得注册商标后,商标权人为提高所持商标的知名度,往往要投入高昂的广告宣传费用。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力度会更大。如果能及时对自己为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所做的工作与付出的费用进行公证,包括相关公众对自己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保存一系列证据,对日后商标维权,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遭遇商标侵权时,对侵权的相关证据进行公证 商标侵权行为存在隐蔽性强、时间跨度大、证据易消灭等特点。商标权人遭遇商标侵权时,如果取证不及时,侵权人很容易快速消灭侵权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在投诉、举报或诉讼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该公证可以在侵权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固定其侵权证据。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需要采取不同的保全公证方式。 (一) 遭遇恶意注册或遭遇恶意注册申请 遭遇恶意注册时,如有前文所述的事先公证的证据,当然最好。如没有,应及时申请公证,对自己使用商标的时间、范围、数量及商标的客户信誉度等进行公证,固定相关证据,然后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恶意注册申请时,及时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经公证的相关证据,阻止恶意注册申请。 (二) 遭遇假冒注册商标的生产、销售行为 当发现有人假冒自己的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商品时,应及时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自己订购、现场购买商品的过程进行公证,索取购货发票,并将所购商品封存。这样,在诉讼阶段,即使侵权人销毁了所有证据,但经公证保全的证据也会被法院采信,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他人非法制造、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时,也可以用上述方法,通过公证保全订购、购买商标标识的方式获得相关证据。 (三) 遭遇运用电子化商标实施侵权 与实物证据相比,网络证据看不见,摸不着,且极易遭到破坏,有可能瞬间就被修改、转移甚至掩盖灭失。因此,一旦遭遇电子化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应在第一时间申请公证,保全证据,固定侵权人的侵权时间节点、侵权方式、侵权的范围等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因侵权知名商标的利润相当巨大,受利益驱使,又为了逃避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花样不断翻新且越来越隐蔽。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商标权人需要随时随地保存相关证据,而采取公证手段维权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一是经公证的证据,除有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的事实外,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再者,公证人员凭借其专业技能,可以帮助设计更好的保全证据方案,使证据效力能更准确、更充分。 来源:济宁商标注册 http://www.jnsjsb.com/content/?704.html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