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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商标小课堂—以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

关键词:济宁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4/19 10:20:32   浏览量:

       姓名中不仅仅包含人格利益,还衍生出了经济价值。因此,一些经营者选择以姓名注册商标,实现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转移,从而在短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提升该产品企业的市场影响力。

这其中既有借助姓名商标,使企业声誉更上一层楼的优秀案例,也不乏恶意攀附、蹭流量牟利、侵犯他人姓名权、破坏我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不当商标注册。如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火爆,董宇辉热度居高不下,东方甄选相关企业及时注册“董宇辉”系列商标,打造网红人物IP品牌;屠呦呦、莫言、袁隆平等我国知名人物的姓名都曾经被他人恶意抢注为商标,引发全社会对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现象的讨论热潮。

姓名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是怎样的?在实际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常见的驳回事由有哪些?怎样的姓名商标可以获准注册?这些将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一、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原因


       姓名是对人的称谓,能够区分不同的人物。从申请主体来看,姓名商标注册分为以本人姓名申请注册和以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从姓名的类型来看,可以分为以自然人户口姓名申请注册和以网名、艺名、笔名等申请注册;从姓名的影响力来看,可以分为以名人姓名商标申请注册和以非名人姓名申请注册。

申请人选择将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一般出于以下几种目的:

       一是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判断。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时,理所应当地将该商品与服务指向了该自然人,并将其职业、经历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相当于以姓名的知名度为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担保”。

       二是借助姓名的知名度,达到推广传播的目的。随着自媒体行业蓬勃发展,“网红经济”成为新业态,无数的“网红”脱颖而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能广泛吸引粉丝眼球,制造新闻话题,达到推广宣传的目的。

       三是为转让商标、提起侵权诉讼等获得不法利益而恶意抢注他人姓名商标。部分商标申请人紧盯社会热点时事,第一时间将社会热点人物、文体明星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独占,以期通过商标转让、侵权诉讼获得不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会侵害权利人的在先权利,还会造成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严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


       二、姓名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以下法律条款中,探寻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是从基本法的角度,规定了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之一的姓名权保护的根本依据。

       2.《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5.《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三、姓名商标常见驳回案例分析


      (一)以英雄烈士姓名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烈士姓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除非该商标本身具有其他含义,无法与烈士产生特定对应关系,不致损害烈士荣誉。

如某公司在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项目上申请了“宋教仁”商标。众所周知,宋教仁先生是中国近代革命先驱者之一,被称作“中国宪政之父”,于1913年在上海火车站遭遇刺杀,后抢救无效,以身许国。1950年12月,中共中央、原政务院批准宋教仁为革命烈士。因此,该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规定,以“该标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予以驳回。

      (二)以政治、社会热点人物作为商标注册

       2020年,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环节,出现了以“钟南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新闻,并频频占据各大新闻媒体头条。同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同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63件实质审查阶段的“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

2022年俄乌冲突爆发以来,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宁波市的王某嗅到了“商机”,通过当地知识产权公司代理,率先在第6类“水龙头;饮水机;空气炸锅”等商品上递交了“泽连斯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随即以“泽连斯基为第六任乌克兰总统,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将该申请驳回。同时,当27CHINATRADEMARKCHINATRADEMARK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商标申请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仍接受其委托属违法行为,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警告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以网红及舆论热点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注册

2020年,生活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的藏族小伙丁真因为一段视频在网上迅速走红。与其走红相伴的是,他的姓名被多家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引发媒体关注。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依法驳回78件“丁真”商标的通告》和《关于依法驳回13件“丁真”商标的通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驳回共计91件“丁真”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在本案中,“丁真”虽非专有词汇,理论上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在特定的时间,应结合舆论热点事件综合判定。在“丁真”走红时抢注该商标,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有某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因此,可认定为侵犯了姓名权,其他人不能随便抢注。

      (四)以文艺、体育明星姓名作为商标注册

       2018年,19岁的法国足球运动员姆巴佩闪耀俄罗斯世界杯。某些商标申请人企图“蹭”他的热度,在诸如第25类“服装;运动鞋”、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等相关类别的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2018年7月至10月间,200余件“姆巴佩”商标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均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该标志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予以驳回。

无独有偶,在第32届东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牢记党和人民嘱托,勇于挑战,超越自我,在奥运赛场争金夺银,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但个别商标申请人却动起了歪脑筋,将“苏炳添”“全红婵”等奥运冠军姓名,在未获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商标恶意抢注。针对此类情况,中国奥委会发表声明指出,“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从事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果断采取行动,第一时间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通告指出:“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把‘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已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58130606号“杨倩”、第58108579号“陈梦”、第58265645号“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驳回。


       四、以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常见获准情形及建议


       以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致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常见获准注册的情形有:

      (一)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真实姓名申请商标注册

       以申请人真实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可以强化荣誉感,督促申请人认真做好品牌,增强商标辨识度。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该类商标申请常常获得支持。建议商标申请人尽快进行商标布局,及早注册,防止他人抢注。如“毛戈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著名化妆师毛戈平。以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4类“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等服务类别上,已获准注册。如果其他申请人在未获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以“毛戈平”申请商标注册,一般会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

      (二)获得姓名权人授权

       名人姓名具有广泛知名度,为公众广泛熟悉,该姓名与特定的自然人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其背后的商业价值不可小视。以此类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和声誉,获得该姓名权人的许可。否则,此类申请难以获准注册,即便侥幸获准,也将面临商标异议甚至无效宣告等其他诉讼风险。大量抢注名人姓名商标,还将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在实际商标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将姓名权人授权文书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或在商标审查机构发出审查意见书时作出积极回应。有效的授权文书应包含该姓名权人的有效证件信息、授权对象、使用范围等。否则,该商标一般会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如某工作室申请的第20132930号“陈道明”商标,因陈道明为知名演员,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其提供陈道明授权该工作室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及时提供了有效授权文件,该商标随即获准注册。“陈道明”商标的成功注册,是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在审查实践中确权与保护的典型案例,也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的题中之义。

      (三)使用历史文化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古代历史上为公众所熟知的帝王将相、能工巧匠、才子佳人等的姓名、名号、别称等,通常来说,只要不带有歧视性或是不良影响,申请注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历史文化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带有文化和商业的双重价值,对于提高地域品牌、产品知名度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如第18679090号“康熙”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注册后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之一便是“康熙”作为清朝第二位皇帝,奠定清朝兴盛根基,开创康乾盛世,被尊为“千古一帝”,以“康熙”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请求裁定书》,并不认为将“康熙”作为商标注册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故对该商标予以维持。


       五、结语


       综上,以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应综合考虑该姓名的含义及背后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严格遵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在先权利,及早布局商标注册规划,重视商标品牌价值培育,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使用为目的进行合理商标申请注册,不盲目蹭热度、追流量。只有增强商标权利人责任感和荣誉感,才能打造有内涵、有号召力的高质量商标品牌。



来源:济宁商标注册   http://www.jnsjsb.com/content/?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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