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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商标小课堂—注意!帮助他人抢注商标难逃侵权赔偿责任……关键词:圣佳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9/4 9:51:05 浏览量: 自2018年11月在优酷平台少儿频道独播以来,动画节目《缇娜托尼(Tina&Tony)》深受小朋友喜爱,上线仅15天播放量便突破了1亿次。然而,同年12月起,从事食品销售行业的丁某某委托一家代理机构在与儿童相关的食品或日用品上,先后分3批申请注册了数十件与缇娜、托尼相关角色名称及形象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图形商标。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发现后,随即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请求等。在丁某某第一批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被认定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而不予注册后,丁某某再次分两批申请注册相关商标。随后,优酷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丁某某及代理其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的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围城公司)诉至法院。 孰是孰非各执一词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优酷公司与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阿里传媒公司)将《缇娜托尼(Tina&Tony)》动画节目引进中国。2018年11月,《缇娜托尼》动画节目第一季在优酷平台少儿频道上线独播。此后,优酷平台少儿频道陆续播放该系列动画节目,优酷公司为出品公司。针对该动画节目的名称、角色形象等,优酷公司于2020年5月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创作完成日期与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12月。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丁某某委托围城公司申请注册“河马托尼Hippo Tony”“小象缇娜Elephant Tina”“缇娜托尼 Tina&Tony”“Tina&Tony”“缇娜托尼”文字商标及缇娜托尼角色形象图形相关商标共计30余件。 2020年3月,阿里传媒公司和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网络公司)陆续针对丁某某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21年3月至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认定丁某某申请注册8件缇娜托尼角色形象相关图形商标,侵犯了阿里传媒公司和优酷网络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决定不予注册。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丁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申请的26件涉及缇娜托尼角色形象中英文名称的文字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丁某某具有明显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募仿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丁某某委托围城公司申请注册了20余件“河马托尼Hippo Tony”“小象缇娜Elephant Tina”“河马托尼”“小象缇娜”“缇娜托尼”等商标。2022年2月之后,丁某某又委托围城公司申请注册了10余件“Tina&Tony”“Elephant Tina”“Hippo Tony”商标。 2023年4月,优酷公司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丁某某及围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丁某某撤回或注销其正在申请中或已注册的与优酷公司涉案动画节目名称、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并与围城公司共同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丁某某辩称,优酷公司相关著作权获得时间晚于其商标申请注册相关日期,涉案动画节目在其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前未达到一定知名程度,而且优酷公司并未在其相关商标指定使用的类别涉及的相关领域开展经营活动,二者不存在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的关系。 围城公司辩称,优酷公司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益及起诉的权利,作为该案原告不适格;其对丁某某的商标申请行为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并不明知也不应当知道,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引发关注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享有针对涉案动画节目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化开发的合法权益,是该案适格原告。丁某某在涉案动画节目开播后大批量申请注册与该动画节目及相关角色名称、角色形象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募仿他人知名标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害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丁某某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均委托围城公司代理,围城公司全程参与丁某某上述商标的申请、异议、无效等过程,在其代理的丁某某第一批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或裁定宣告无效后,明知丁某某委托其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仍接受委托,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丁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丁某某撤回或注销其正在申请中或已注册的与优酷公司涉案动画节目名称、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并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围城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优酷公司与围城公司分别不服一审判赔金额及连带赔偿责任承担问题,随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请求均未能获得支持。 该案中,涉案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全程参与商标申请、异议、无效宣告等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在明知申请人申请注册涉案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后仍然接受其委托,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宇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代理机构在侵权行为中起到了明显引导、布局和谋划作用,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持续为申请人提供代理服务,应对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所接受委托申请注册的商标本应尽到积极的审查注意义务,对于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对于抢注意图明显的或明显有不良影响、损害公众利益的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应明确拒绝委托。”杨宇宙建议,如果没有明显恶意抢注迹象,可在接受委托之前初步查询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可能,或者是否存在涉及申请人抢注或恶意注册的在先裁判文书,最大限度地规避代理风险。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在驳回、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认定存在恶意注册情形的,申请人再次委托代理注册申请时,代理机构应明确拒绝。(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王国浩) 来源:圣佳商标注册 http://www.jnsjsb.com/content/?757.html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