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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商标注册—数据安全:是助理而非扒手

关键词:济宁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2/3/28 10:09:02   浏览量:


       手机公号可直接通过手机实现,无需登录网页,也可用于管理微信广播内容。它还可以在任何可能的时间和地点回访和回复粉丝,与粉丝互动。这些看似更实用的功能可以通过第三方管理软件轻松实现。因此,这类软件受到了许多微信官方账号运营商的追捧。然而,许多人不知道的是,这种软件隐藏着各种法律风险。

       不久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第二审裁定了该软件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不仅发现了官方投诉的官方账号,还发现了投诉软件中“公共助理”的行为,使用了与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等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图案和文字标记,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和运营过程中,确认了官方账号、官方账号和微信公共平台的名称和文字标识。构成不公平竞争。

       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被指控通过技术手段将2000多万个微信公众号和密码信息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上的软件,不仅会危及用户的数据安全,还会严重影响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和运营秩序。因此,该软件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

流行软件被发现侵权

       微信的官方账号对大多数互联网用户来说并不新鲜。它由腾讯公司于2012年推出。经过多年的运营,它已经成为一个受欢迎度和影响力都很高的内容分发平台。为了满足内容创作者的多样化需求,腾讯公司于2018年5月发布了订阅号助手软件,方便手机用户管理微信公众号。

       在微信公众号运营过程中,上述案例中的软件引起了腾讯公司的关注,该软件不仅具有类似于“用户助手”的功能,还用于微信公众号的官方号等登录界面。它更像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官方微信在其宣传中被反复使用。

       对此,腾讯认为该软件容易引起用户的困惑和误解,相关行为不仅涉嫌商标侵权,还涉嫌不正当竞争。此外,该软件还收集微信公众的官方账号、密码等行为。它不仅将用户信息置于不确定的风险环境中,而且损害了腾讯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和数据安全。

       据此,腾讯于2020年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起诉被起诉的软件开发商广州振奋多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奋多姿公司),索赔514.2万余元。

       对于本次诉讼,振奋多赛克公司不承认侵权。本文认为,首先,被起诉的侵权标识与腾讯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组合方式、配色、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异。它们的功能和用途完全不同。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普遍关注清楚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二,微信公众号与第二家公司签署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有效。用户同意该软件正在收集用户数据。该公司对用户数据库进行了加密,并没有破坏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公司已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第三方平台”开发者资格认证,并已为用户获取平台基本信息界面,未破坏微信公众号平台的运营秩序。双方之间没有竞争关系。因此,这并不构成不公平竞争。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振奋多SEC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支持腾讯的主张。一审裁定,振奋多证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振奋抢夺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他的上诉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数据安全至关重要

       官方和二审法院均明确指出,微信公众号账号和密码是腾讯公司的重要用户数据信息,公司已通过投诉软件获取微信公众号的官方账号和密码,并将其提交给服务器。在此过程中,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微信公众号的账号和内容将面临巨大风险。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破坏微信公众号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安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因此,这种行为应该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第三方管理软件类似于被起诉的软件,有的还出现过用户数据信息泄露事件。中国于2021年6月通过了《数据安全法》。然而,对于与数据安全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终审判决为处理即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规范与数据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条款”的适用标准提供了思考样本。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黄才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本案的审理有三层含义值得关注:一是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自下而上条款的适用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被业界称为“互联网条款”,用于规范经营者阻碍或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该规定的前三段涉及链接插入、强制跳转目标等问题,但均未涉及互联网数据的不正当竞争。公证材料显示,用户下载该软件的次数超过2600万次。腾讯公司的官方账号、密码等信息超过2000万个微信公众号被上传到Jane的第二家公司的服务器上。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的依据是适用“互联网条款”自下而上的规定。对这一问题的最终判决发现,它对《互联网文章》自下而上条款的适用具有样本意义。其次,监管互联网运营商的即时数据安全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尽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振奋多证实际使用了其收集的大量用户信息,但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实际上缺乏保障。本案的处理有效防范了平台运营用户数据安全的即时风险,避免了数据安全风险对互动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的影响。第三,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数据安全立法精神,考虑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公共利益、数据安全、用户权益和规范竞争,本案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300万元。判决宣判后,当事人表示,他们主动履行了判决。办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示范意义。



来源:济宁商标注册   http://www.jnsjsb.com/content/?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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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3/28 10:09:0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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