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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明年施行,商标注册申请迎来这些变化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26/9/23 18:19:16   浏览量: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商标业务全面电子化于2026年7月1日正式落地,我国商标注册与申请规则正经历一次系统性调整。从放宽可注册标志范围、收紧恶意注册认定,到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压缩业务办理时限,一系列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品牌布局策略与代理机构的服务方式。本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与现行规定,梳理相关要点,供市场主体参考。

一、修法背景:从“重注册”向“重使用”转变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该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文由原来的8章73条调整为9章87条,新增“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达5303.2万件,同比增长6.5%;2025年全年商标注册量为420.6万件,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左右,一般情形下商标注册周期约7个月。庞大的存量与持续涌入的新申请,在体现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恶意注册、囤积闲置、“注而不用”、不当使用以及代理市场失序等问题。此次修法正是针对上述情况作出的制度回应,总体方向是强化诚信原则、突出商标的使用功能、提升审查与管理的规范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引法律条文内容以正式公布文本及主管部门后续配套规定为准,具体适用请以官方文件为依据。

二、主要变化:企业办理商标申请需关注的六个方面

1. 可注册标志范围拓宽,“动态标志”纳入其中

新法明确,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及其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意味着短视频片头、动态图标等新型品牌标识有了明确的注册路径。同时,法律也划定了边界: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2. 恶意注册认定更清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不予注册

新法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同时加大对恶意申请的惩戒力度。对于明知标志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仍申请注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调整意在从源头减少商标囤积,引导申请回归真实经营需求。

3. 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加大,不再以“是否注册”区分跨类保护

此前,已注册驰名商标可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则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新法取消了这一区分,对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并误导公众的行为,不论该驰名商标是否已注册,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企业在境外处理商标案件时如需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熟知,可应当事人请求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4. 程序环节有所优化,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

新法将商标异议期由三个月调整为两个月,并明确电子形式文件视为书面形式,允许申请人撤回商标注册及复审申请,商标注册人也可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监测在先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的时间窗口收窄,日常的品牌监测工作需要更加及时。

5. 商标使用要求进一步压实

在原有“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可申请撤销”的基础上,新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这提示企业,取得商标注册证并非终点,实际使用与证据留存同样重要。

6. 商标代理机构责任加重,行业监管趋严

新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发现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得以欺诈、诱骗或诋毁其他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业务;不得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违法情形仍接受委托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依法备案的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可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三、配套便利化措施:商标业务进入全流程电子化阶段

除法律制度修订外,商标业务的办理方式也在同步升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通告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业务,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需提交电子证据的业务,应按《商标业务电子证据提交指引》执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申请可享受费用优惠,其中商标变更业务网上申请免费,其他商标业务网上申请享受九折优惠。

在此之前,商标局已于2026年2月1日起将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业务提交时间由每日8:00—20:00延长至8:00—22:00,业务查询等基础功能全天开放;5月22日,商标网上查询系统上线“以图搜图”功能,支持上传图形文件进行近似比对;此后又新增商标质押、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等业务的线上办理渠道,基本实现商标业务“一网通办”。据公开数据,2025年商标异议网上申请率已达83.6%,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率达99.2%。

对企业而言,这些措施降低了办理门槛与时间成本;对代理机构来说,电子化也意味着流程管理、材料规范与期限跟踪能力将成为服务质量的直接体现。

四、对企业与创业者的三点实务提示

一是提前规划,避免临事仓促。 商标注册按类别分别申请,类别选择过窄可能留下保护空白,过宽则会增加成本并带来后续不使用被撤销的风险。建议结合当前主营业务与未来三到五年的拓展方向合理确定类别和项目,并在产品上市、门店开业或入驻平台前尽早提交申请。

二是重视申请前的近似检索。 行业统计显示,商标申请未能获准的原因中,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占比较高。由于数据库更新存在时滞,检索存在一定“盲查期”,结果仅供参考,但充分的检索仍能显著降低盲目申报带来的成本损失。

三是规范使用并及时续展。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以及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标记等行为,均可能影响保护效果甚至构成违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前需依法办理续展。

五、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看备案、看专业、看合同

面对市场上数量众多的服务机构,委托方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判断:

  • 核实备案信息。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届满需延续。申请人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机构名称、住所及从业人员等信息。

  • 关注风险告知是否充分。 能够客观说明近似冲突点、驳回可能性及替代方案的机构,通常更注重专业评估;反之,对风险避而不谈、一味强调结果的,需谨慎对待。

  • 警惕不实宣传。 商标审查由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进行,任何机构均无权干预审查结论。宣称“包通过”“内部渠道加急”“几天拿证”“有关系能办成”的说法缺乏依据,此类宣传本身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规定。

  • 明确费用与服务范围。 签约前应书面约定服务费包含的项目、官费是否另计、复审或答辩如何计费、材料不齐时的处理方式等,避免口头承诺引发争议。

  • 注意信息安全。 办理过程涉及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材料,应选择具备相应信息保护措施、愿意签署保密条款的服务方。

六、宣传合规提醒:广告法红线不能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据此,商标代理服务提供者及相关企业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

  • 避免使用表示极限程度、排名第一、独家唯一、绝无仅有等含义的绝对化表述;

  • 不对商标注册结果作出确定性承诺,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作推荐或证明;

  • 如实介绍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与办理周期,不虚构成功案例、客户数量或伪造资质荣誉;

  • 引用数据、案例应真实可查,并注明来源、统计口径与时间范围;

  • 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对企业而言,同样应注意: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或“注册商标”字样;“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商品、包装、容器或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将面临罚款。

结语

从制度修订到办理方式升级,商标注册与申请领域正朝着更规范、更便利的方向发展。对企业来说,把握变化的核心在于三点:坚持真实使用导向、提前做好检索与布局、选择依法备案且诚信经营的服务机构。随着配套实施细则和审查标准的陆续完善,市场主体应持续关注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人,以确保品牌保护工作稳妥推进。


来源:   http://www.jnsjsb.com/content/?2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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